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468號
PCDV,103,司促,46468,201412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謝尚廷即謝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
  拾叁元,及其中柒萬貳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