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0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王澤維
債 務 人 鄭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澤維於民國98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鄭淑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
幣( 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
用借152,400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
伍日( 即102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
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8月 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時,餘欠152,400 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
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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