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9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恆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潘恆葦於民國102 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
1,832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3
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 年12月12日止累計167,003 元正未給付,其中162,
500 元為本金;4,419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潘恆葦於民國102 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4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3
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 年12月12日止累計80,529元正未給付,其中78,318
元為本金;2,127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潘恆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07日止累計
17,280元正未給付,其中15,186元為消費款;894 元
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597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恆葦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162500│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潘恆葦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78318 │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潘恆葦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186 │ │2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