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817號
PCDV,103,司促,45817,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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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沈家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家億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7,500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25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
  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58,5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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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