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767號
PCDV,103,司促,45767,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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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鐘義傑
債 務 人 林金鳳
一、債務人林金鳳鐘義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壹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鐘義傑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金
  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093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鐘義傑自10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197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金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57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金鳳、鐘│自民國103年6│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1973│義傑   │月1日起   │2月1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金鳳、鐘│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1973│義傑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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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