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676號
PCDV,103,司促,45676,201412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676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李桔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零貳元,及
  其中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