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622號
PCDV,103,司促,45622,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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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62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營豐科技有限公司余清湶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營豐科技有限公司余清湶 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余清湶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2日死亡, 而余清泉營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營豐科技有限公 司顯無法定代理人(參見戶籍資料、公司登記資料)。依首 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未經合法代理 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債權人對其餘3 名債務人鍾素珠余博聖余曉薇之聲請, 由本院另行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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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