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591號
PCDV,103,司促,45591,201412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政儀
債 務 人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錦慈

債 務 人 蔡易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貳萬貳
  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