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325號
PCDV,103,司促,45325,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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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3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林育輝
債 務 人 羅賢治
債 務 人 羅賢德
一、債務人羅賢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
  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賢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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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