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3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林育輝
債 務 人 羅賢治
債 務 人 羅賢德
一、債務人羅賢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
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賢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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