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223號
PCDV,103,司促,45223,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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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解振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解振寰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1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4071 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解振寰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01870│0000000000│11月 17日  │      │點七五    │
│  │元  │79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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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