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122號
PCDV,103,司促,45122,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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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清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清柏於民國90年9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
  共新臺幣300,000 元整,詎債務人未依約繳付貸款,經強制
  執行事件分配後尚有不足受償如請求金額所載爰依法聲請鈞
  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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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