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清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清柏於民國90年9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
共新臺幣300,000 元整,詎債務人未依約繳付貸款,經強制
執行事件分配後尚有不足受償如請求金額所載爰依法聲請鈞
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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