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120號
PCDV,103,司促,45120,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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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丘燕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丘燕崙於民國91年0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
   0 元,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
   均置之不理,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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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