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丘燕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丘燕崙於民國91年0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
0 元,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
均置之不理,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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