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孫蓉樺
債 務 人 孫松霖
一、債務人孫蓉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
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孫蓉樺財
產強制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松霖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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