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699號
PCDV,103,司促,44699,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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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康婕渝
債 務 人 杜桂香
一、債務人杜桂香康婕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
  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康婕渝於民國96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杜桂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10筆,計新臺幣480,768 元整。約
     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康婕渝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61,248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
     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杜桂香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
     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469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桂香、康│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1248│婕渝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桂香、康│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1248│婕渝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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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