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娟娟 被 告 沈晉羽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詠熙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文 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慧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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