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美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美藝於民國93年09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1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58,721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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