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526號
PCDV,103,司促,44526,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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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美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美藝於民國93年09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1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58,721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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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