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394號
PCDV,103,司促,44394,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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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曾絜璟〈原名:曾詩芳〉
債 務 人 林谷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9,050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曾絜璟〈原名:曾詩芳〉前就讀淡江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林谷玶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20,12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曾絜璟〈原名:曾詩芳〉自103年07月0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19,050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谷玶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谷玶、曾│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119050│絜璟〈原名│6月01日起  │1月24日止  │       │
│  │元  │:曾詩芳〉├──────┼──────┼───────┤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1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谷玶、曾│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050│絜璟〈原名│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曾詩芳〉│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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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