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曾絜璟〈原名:曾詩芳〉
債 務 人 林谷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9,050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曾絜璟〈原名:曾詩芳〉前就讀淡江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林谷玶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20,12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曾絜璟〈原名:曾詩芳〉自103年07月0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19,050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谷玶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谷玶、曾│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119050│絜璟〈原名│6月01日起 │1月24日止 │ │
│ │元 │:曾詩芳〉├──────┼──────┼───────┤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1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谷玶、曾│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050│絜璟〈原名│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曾詩芳〉│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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