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42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橙璽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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