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260號
PCDV,103,司促,44260,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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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2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賴奕成即賴光遠
債 務 人 賴師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叁佰
  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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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