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218號
PCDV,103,司促,44218,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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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218號
債 權 人 帝國新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儒
債 務 人 李林寶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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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