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069號
PCDV,103,司促,44069,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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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郭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貳萬
  貳仟叁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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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