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叁仟零貳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元整自民國103年1
1 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崇宏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11月03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173,028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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