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015號
PCDV,103,司促,44015,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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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叁仟零貳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元整自民國103年1
  1 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崇宏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11月03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173,028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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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