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89號
PCDV,102,訴,2189,2014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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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鄭淑惠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黃裕峯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寧律師
複代理人  酆家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金額轉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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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