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鄭淑惠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黃裕峯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寧律師
複代理人 酆家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金額轉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