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540號
PCDM,103,附民,540,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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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王亭樺
被   告 吳為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130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
經原告於被告就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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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