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632號
PCDM,103,聲,5632,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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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琬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5054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拉拉熊」商標之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琬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054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期滿。爰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拉拉熊」商 標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則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1月1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50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1 年,於103 年11月18日期滿,此經核閱其偵查卷宗無誤 。前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仿冒「拉拉熊」物品(102 年度 白保字第2602號),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中華民國商標 註冊證、鑑定報告書為憑,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 標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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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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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拉拉熊」商標物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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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提袋 │3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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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提袋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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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熱水袋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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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拖鞋 │1 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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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枕頭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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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鉛筆袋 │6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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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讀卡機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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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