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619號
PCDM,103,聲,5619,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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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世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10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瓶(驗餘淨重貳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 資參照。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有所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世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60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 罪確定,認定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之行為所吸收,惟扣案毒品並未諭知沒收,而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瓶(驗前淨重269.20公克)為第 二級毒品,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 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三、經查:扣案之透明液體一瓶(103 年度安保字第1908號、驗 前淨重269.20公克、驗餘淨重為249.00公克,純度未達1%) 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8 月2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定書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 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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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