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609號
PCDM,103,聲,5609,201412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陳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 聲請人係經受刑人陳韋祥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以書面請求 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 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 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