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425號
PCDM,103,聲,5425,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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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
沒字第9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貳拾肆張、帳冊柒張、總帳壹張、帳簿貳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 615 號被告黃富宗賭博罪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 年,自民國102 年11月19日起至103 年11 月 18日期滿。扣案之簽單24張、帳冊7 張、總帳1 張、帳簿2 本(102 年度白保字第914 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富宗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1月5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5615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 11月19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5083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 年,自102 年11月19日起至103 年11月18日期 滿,且緩起訴期滿前均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 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 可稽。而扣案之簽單24張、帳冊7 張、總帳1 張、帳簿2 本 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賭博罪(經營六合彩簽賭)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8頁反面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反面),揆諸前揭法條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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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