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太郎
楊王月娥
李明達
鄭姚阿桃
陳森義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
度偵字第21104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太郎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賭資新台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
楊王月娥、李明達、鄭姚阿桃、陳森義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賭資新台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太郎、楊王月娥、李明達、鄭姚阿桃、陳森義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分別審酌被告5 人在公共場所賭 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 均非足取,兼衡其等之前科素行(楊太郎有聚眾賭博前科)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 均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又扣案賭具四色牌1 副,係被告5 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 新臺幣350 元,係在賭檯處扣得之財物,有現場位置圖1 份 及查獲現場照片共2 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51頁、第82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1104號
被 告 楊太郎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王月娥
女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明達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富里鄉○○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姚阿桃
女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森義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太郎、鄭姚阿桃、陳森義、李明達與楊王月娥等5人基於 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31日16時許,在由楊陳玉詩所 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志信書局」公眾 得出入場所(當時為志信書局之營業時間,該處屬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又楊陳玉詩涉犯賭博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以四色牌作為賭具,賭法為每次以新臺幣(下同)10元互賭 ,各家發牌20張,先行得牌10胡為贏家,可向各家收取10元 ,贏家另可再抽1張牌翻牌對花,對中者再各家收取10元, 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8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 ,並扣得四色牌1副、賭資350元。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楊太郎、鄭姚阿桃、陳森義、李明達與楊王月娥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陳玉詩、證人即本件承辦警員王志泰於警 詢時與偵查中之供述。
㈢現場照片2張、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各1紙。 ㈣四色牌1副、賭資350元扣案可證,被告5人犯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楊太郎、鄭姚阿桃、陳森義、李明達與楊王月娥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至扣案四色牌 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350元係在賭檯之財物,請依同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 峻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