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翔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緝字第1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翔煜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9 行關於「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000 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8 詐騙方式欄關於「新安琪 奶粉」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安琪兒奶粉」;編號10匯款時 間欄關於「102 年4 月10日0 時3 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 「102 年4 月10日0 時8 分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準此,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係規定「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 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規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使 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 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10人得逞,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 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 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供他 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 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 ,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350號
被 告 朱翔煜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翔煜明知目前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
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電話、存 款帳戶、印章、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帳,以確保自己犯罪 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而在客觀上得預見將自己金融 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 ,竟仍以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年4月9日前某時,在新 北市三重區將其所申辦之渣打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並以電話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密 碼,而容任他人使用上揭金融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朱翔煜所申辦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二、案經陳志陽、劉家宏、周仟芠、陳淑美、王品傑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朱翔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志陽、劉家宏、周仟芠、陳淑美、王品傑於 警詢之指訴;
(三)證人即被害人李耀廷、張瀞予、陳怡如、許雅琳、汪怡萱於 警詢之證述;
(四)被告上開渣打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五)告訴人陳志陽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紙及雅虎奇摩網站電子郵件之列印畫面1份、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
(六)告訴人劉家宏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轉帳列印畫 面1紙及雅虎奇摩網站電子郵件列印畫面1份、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七)被害人李耀廷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及 雅虎奇摩拍賣之列印畫面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龍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 局龍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八)被害人張瀞予提供之中華郵政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七日 內)列印畫面1紙及雅虎奇摩網站電子郵件列印畫面1份、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九)被害人陳怡如提供之中華郵政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七日 內)列印畫面1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1份及雅虎奇 摩網站電子郵件列印畫面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草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局草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十)告訴人周仟芠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
(十一)被害人許雅琳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
(十二)告訴人陳淑美提供之微軟Hotmail電子郵件列印畫面1份、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十三)被害人汪怡萱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1份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 翻拍照片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府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十四)告訴人王品傑提供之中國信託網路ATM交易成功通知列印
畫面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後,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名,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 行,被告行為當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嗣該條項於修正後,法定刑提高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規定, 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規定論處,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其所實施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 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又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數 個被害人財物之犯罪行為,係屬一行為幫助詐騙不同被害人 ,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請論以一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7 日
主任檢察官 陳以敦
檢 察 官 莊勝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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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時間 │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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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1萬4,000元│被告申辦│
│ │陳志陽│日18時許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19時41分│ │之渣打銀│
│ │ │ │「RIMOWA TOPAS AUDI旅行 │ │ │行帳戶 │
│ │ │ │箱」之不實交易訊息,致陳│ │ │ │
│ │ │ │志陽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後│ │ │ │
│ │ │ │,與對方聯絡而依對方指示│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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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2萬1,060元│被告申辦│
│ │劉家宏│日19時24分│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19時24分│ │之渣打銀│
│ │ │許 │「HTC NEW ONE 32G 4.7吋 │許 │ │行帳戶 │
│ │ │ │智慧型手機,附簡配」之不│ │ │ │
│ │ │ │實交易訊息,致劉家宏陷於│ │ │ │
│ │ │ │錯誤,下標購買後,與對方│ │ │ │
│ │ │ │聯絡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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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1萬3,000元│被告申辦│
│ │李耀廷│日21時許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21時36分│ │之渣打銀│
│ │ │ │「RIMOWA TOPAS AUDI旅行 │許 │ │行帳戶 │
│ │ │ │箱」之不實交易訊息,致李│ │ │ │
│ │ │ │耀廷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後│ │ │ │
│ │ │ │,與對方聯絡而依對方指示│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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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害人│102年4月7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2,800元 │被告申辦│
│ │張瀞予│日19時34分│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19時35分│ │之渣打銀│
│ │ │許 │「賀寶芙產品(低卡奶昔、│許 │ │行帳戶 │
│ │ │ │優質蛋白、草本茶、纖維粉│ │ │ │
│ │ │ │蘋果口味、搖搖杯、西西水│ │ │ │
│ │ │ │壺)」之不實交易訊息,致│ │ │ │
│ │ │ │張瀞予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 │後,與對方聯絡而依對方指│ │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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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2萬元 │被告申辦│
│ │陳怡如│日21時33分│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21時33分│ │之渣打銀│
│ │ │許 │洗衣機、電視機之不實交易│許 │ │行帳戶 │
│ │ │ │訊息,致陳怡如陷於錯誤,│ │ │ │
│ │ │ │下標購買後,與對方聯絡而│ │ │ │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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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1萬3,000元│被告申辦│
│ │周仟芠│日15時30分│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19時39分│ │之渣打銀│
│ │ │許 │江蕙演唱會門票之不實交易│許 │ │行帳戶 │
│ │ │ │訊息,致周仟芠陷於錯誤,│ │ │ │
│ │ │ │下標購買後,與對方聯絡而│ │ │ │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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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害人│102年4月8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10│1萬6,000元│被告申辦│
│ │許雅琳│日22時30分│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0時12分 │ │之渣打銀│
│ │ │許 │HTC手機之不實交易訊息, │許 │ │行帳戶 │
│ │ │ │致許雅琳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 │ │買後,與對方聯絡而依對方│ │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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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6,120元 │被告申辦│
│ │陳淑美│日20時許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20時許 │ │之渣打銀│
│ │ │ │新安琪奶粉之不實交易訊息│ │ │行帳戶 │
│ │ │ │,致陳淑美陷於錯誤,下標│ │ │ │
│ │ │ │購買後,與對方聯絡而依對│ │ │ │
│ │ │ │方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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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害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9 │4,650元 │被告申辦│
│ │汪怡萱│日20時20分│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21時48分│ │之渣打銀│
│ │ │許 │支付寶儲值之不實交易訊息│許 │ │行帳戶 │
│ │ │ │,致汪怡萱陷於錯誤,下標│ │ │ │
│ │ │ │購買後,與對方聯絡而依對│ │ │ │
│ │ │ │方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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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告訴人│102年4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際網路雅│102年4月10│2萬3,100元│被告申辦│
│ │王品傑│日19時許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日0時3分許│ │之渣打銀│
│ │ │ │淘寶網虛擬代幣之不實交易│ │ │行帳戶 │
│ │ │ │訊息,致王品傑陷於錯誤,│ │ │ │
│ │ │ │下標購買後,與對方聯絡而│ │ │ │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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