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1031號
PCDM,103,審簡,1031,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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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殷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1
73號、102年度偵字第29533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
,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殷誌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肆串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殷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盜之各別犯 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其所有之鑰匙啟動引 擎電門,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機車據為己有。嗣於民國10 2年10月10日17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前經警盤查,其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人員知悉其涉嫌為如附 表編號2、3所示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盤查之警員供認如附 表編號2、3所示之犯行,並帶同警員至新北市○○區○○路 000巷00弄00號前、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4 前, 起獲如附表編號2、3所示遭竊機車,而自首接受裁判,另當 場扣得其所有供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所用之鑰匙4串。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吳殷誌之自白。
(二)被害人郭太益陳姵慈、告訴人楊中儀、張能言、施清明之 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鑰匙照片、監視器錄影播放畫面翻拍 照片。
(四)扣案之鑰匙4串。
三、核被告於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其所犯上開五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於 102年10月10日為警盤查時,在警員基於單純主 觀懷疑而追問下,被告乃向警員供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 犯行,並主動帶同警員至相關處所起獲前開遭竊機車,此觀 被告警詢筆錄記載甚明,是被告自行向警員告知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竊盜犯行前,警方既無任何得憑以懷疑被告涉犯 此部分罪嫌之確實依據,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 關或人員無相當證據足以懷疑其涉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竊



盜犯行前,即向警員自首,進而接受裁判無訛,此部分允宜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屢犯竊盜 等罪行,且均經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存卷可據,此雖未構成累犯,然已見其素行非善,品 性不端,猶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己利,先 後恣意以鑰匙竊取他人機車據為己有,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 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顯非輕微,亦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 差,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且 部分有自首之情,復主動帶同警員尋獲其所竊得之機車,並 悉數歸還予被害人,態度非惡,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 及其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至扣案之鑰匙4串,係被告所有供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機車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 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相關主文下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 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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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竊得之物 │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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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8月19日19│新北市土城│郭太益所有車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
│ │時10分至同年月│區明德路 1│號碼FSG- 891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0日 6時35分許│段30號前 │普通重型機車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
│ │間之某時分 │ │ │匙肆串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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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0月3日22│新北市新莊│林柯彩鳳所有、│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至同年月4日3│區五工一路│楊中儀使用之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40分許間之某│80巷19號前│牌號碼IXP- 599│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
│ │時分 │ │號普通重型機車│匙肆串均沒收; │
├──┼───────┼─────┼───────┼───────────┤
│ 3 │102年10月9日15│新北市新莊│張能言所有車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18分許 │區五工三路│號碼732- KCR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86巷18號前│普通重型機車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
│ │ │ │ │匙肆串均沒收; │
├──┼───────┼─────┼───────┼───────────┤
│ 4 │102年10月8日21│新北市新莊│施清明所有車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
│ │時至同年月10日│區五工三路│號碼LG9- 552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7時許間之某時│86巷1號前 │普通重型機車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
│ │分 │ │ │匙肆串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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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0月21日9│新北市中和│陳姵慈所有車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
│ │時30分至20時30│區景安路12│號碼130- KBL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分許間之某時分│2巷12號前 │普通重型機車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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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