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23,965元,應徵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