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88號
SLDV,106,司促,10288,201708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麗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芳吟
○           0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柒萬貳仟伍
  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