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05號
CHDV,103,訴,1205,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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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   告 黃德
      劉馨鎂(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黃于珊(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立州(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河水
      黃宏郎
      黃泰誌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江俗  住同上
被   告 徐敏慈(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幸君(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綺婕(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祺程(即黃菊之繼承人)
      凃黃桂
      黃至榮
      黃淑真
      黃淑芊
      黃淑婷
      黃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宏郎徐敏慈(即黃菊之繼承人)徐幸君(即 黃菊之繼承人)、徐綺婕(即黃菊之繼承人)徐祺程(即 黃菊之繼承人)、黃淑真黃淑芊黃良智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權利範圍1分之1),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黃張清仍所遺 之遺產,於民國102年8月7日由繼承人(含已故黃菊)及已 故黃進發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黃進發為原告之債務人,黃



進發於103年9月7日死亡,故黃進發之應繼分8分之1,由其 繼承人即被告劉馨鎂黃立州黃于珊繼承,應繼分各24分 之1,惟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原告無從就系爭土地取償, 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此依民法第242 條、第243條、第1164條規定,以自己名義代位被告行使系 爭土地之分割請求權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等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應分割為分別共有,權利範圍 如附表所示。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德黃立州黃河水黃泰誌凃黃桂黃至榮、黃 淑婷,均稱沒有意見(本院卷第88頁及反面)。 ㈡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 為何聲明、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該條所 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經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本院94年度執壬字第2698號債權憑證、本院103年度司繼 字第1196號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本 院卷第7至17頁、第21至23頁、第24至26頁)。惟查,依前 開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黃進發積極財產部分,除系爭土 地外,尚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甚且亦有消極財產,本件原 告僅訴請消滅系爭土地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求廢 止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全部遺產一體分割,揆諸前揭 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原告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債權 人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列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 定㈠參照),本件原告起訴列劉馨鎂黃于珊黃立州等3 人為被告(原告之債務人黃進發死亡,由前開3人繼承為債 務人),亦於法不合,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
├──┼──────────┼──────────┤
│ 1 │黃德 │ 1/8 │
├──┼──────────┼──────────┤
│ 2 │劉馨鎂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3 │黃于珊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4 │黃立州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5 │黃河水 │ 1/8 │
├──┼──────────┼──────────┤
│ 6 │黃宏郎 │ 1/8 │
├──┼──────────┼──────────┤
│ 7 │黃泰誌 │ 1/8 │
├──┼──────────┼──────────┤
│ 8 │徐敏慈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9 │徐幸君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0 │徐綺婕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1 │徐祺程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2 │凃黃桂 │ 1/8 │
├──┼──────────┼──────────┤




│ 13 │黃至榮 │ 1/40 │
├──┼──────────┼──────────┤
│ 14 │黃淑真 │ 1/40 │
├──┼──────────┼──────────┤
│ 15 │黃淑芊 │ 1/40 │
├──┼──────────┼──────────┤
│ 16 │黃淑婷 │ 1/40 │
├──┼──────────┼──────────┤
│ 17 │黃良智 │ 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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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