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謝雲濤
原 告 謝雲漢
原 告 謝雲洲
原 告 蔡謝慧華
上列原告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許炳雲(即彰化市○○段000○號建物之所有
權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15,11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328元。原告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