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6號
CHDV,103,補,736,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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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和美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如獲成立可得之利益(即相對人
  等占用之約略面積×公告現值)。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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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