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林煒熙
訴訟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之約略面積,並提出坐落彰化縣伸
港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