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82號
CHDV,103,補,682,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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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駿順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游白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84,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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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順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