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72號
KLDM,89,附民,72,2001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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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周林惠美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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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