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非訟代理人 劉千詳相 對 人 蔡緒勇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緒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__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