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非訟代理人 陳久桓相 對 人 張琪維上列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琪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__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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