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相 對 人 張銀薰相 對 人 林慶利相 對 人 鄭採霞相 對 人 吳俊明上列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銀薰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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