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蔡震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烈岳(殁)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應向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查明張烈岳之各繼承人有無辦理抛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院之回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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