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77號
CHDV,103,司促,16377,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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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77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債務人林
  麗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
  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83,048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940元整。(三)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83,0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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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