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債務人林
麗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
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83,048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940元整。(三)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83,0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