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陳紀樺
債 務 人 浩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壹萬捌仟叁佰
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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