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26號
CHDV,103,司促,16326,201412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陳紀樺
債 務 人 浩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壹萬捌仟叁佰
  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