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樵茂即品威
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品威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江樵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陳瑞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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