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233號
CHDV,103,司促,16233,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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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3號
債 權 人 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秀英
債 務 人 蔡立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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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