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1號
債 權 人 蕭朝欽
上列債權人蕭朝欽因與債務人謝世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
朝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世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