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181號
CHDV,103,司促,16181,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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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1號
債 權 人 蕭朝欽
上列債權人蕭朝欽因與債務人謝世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
朝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世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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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