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債 務 人 蕭雅鴻
債 務 人 蕭淑霞
一、債務人蕭雅鴻、蕭淑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蕭淑鳳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