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26號
CHDV,103,司促,16026,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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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6號
債 權 人 張白樺
代 理 人 張偉翰
債 務 人 劉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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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